偷税漏税的那些漏洞你还不知道吗?铝单板厂家告诉你什么是滞纳金
发表时间:2019-09-05 00:00:00
税款滞纳金指的是纳税人或纳税方不积极主动纳税,拖延纳税,税务局用加重其经济负担的方式来督促其纳税所缴纳的一种费用。那么税款滞纳金怎么进行计算呢?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补税而不用交滞纳金呢?接下来就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税款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税收滞纳金是一种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实行的经济制裁方式。而征收滞纳金则是在税收管理中的一种强制的行政措施。按照税法上的规定,税收滞纳金是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收的税收人所加的款项。通俗易懂的来说,就是我们未按规定所需要多缴纳的税款。并且从滞纳之日算起,要求按一定的比例加收应缴纳的税收意外的滞纳金。需注意的是,滞纳人在自海关填写发放滞纳缴款之日算起的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收滞纳金,否则将会被视为违反了税法规定并需加收税收滞纳金,加收的税收滞纳金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二、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滞纳金是根据天数和税金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得出的。
1、税金数额,即滞纳的税金数,比如有100万少交纳了,就按100万算。
2、滞纳天数,从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起算,至本次申报日期结束。比如2017年6月的税金没交,那滞纳金从2017年6月的申报期结束起算,即从2017年7月16日起算。结束日期就是你去补税的日期。这两个日期相减就是滞纳天数。
3、滞纳金比例为万分之五,这个是固定的。然后计算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额*万分之五*滞纳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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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补税而不用交滞纳金呢?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实务中的情形可能会非常复杂,特别是一些税企间有争议的事项,或者纳税人还涉及其他经济犯罪事项,税务机关、公安刑侦,甚至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后,处理周期长,相关部门还会调取纳税人财务、税务等资料,客观上造成纳税人无法申报纳税,面对强势的政府机关,如何证明并非纳税人原因导致“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通常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2、“经批准延期纳税”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经批准延期申报的
作为法定事由之一,根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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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其他情形
比如,针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注意这里用的是“利息”而非“滞纳金”。
小结:以上就是关于税款滞纳金的相关内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